邰浴日 | 转型时期匈牙利刑事法律修订圆桌谈判研究
本期 · 精彩
新刊速递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4期目录摘要重启科技与人文的对话文明新曙光下的科技人文与大学之道——钱旭红院士访谈理论前沿齐卫平 , 柴奕 |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国家治理优势文化哲学刘京希 | 中西文化互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政治生态学为视角高力克 | 中国人的家:梁漱溟论中国文化之特质文学研究陈大康 | 《西游记》主题说的百年变迁——兼论“主题”概念的理论意义
人类学研究
[美]迈克尔·赫兹菲尔德 | 区域研究中的话语、比较与反身性
卢成仁 | “被土壤束缚的中国”——生态农业中的技术、资本与伦理
张原 , 汤芸 | “栖居生境”的弹韧性演进营造——转向本体论的灾难人类学研究
杨漪 , 黄剑波 | 非正规金融与缅甸边境地方社会——以“金三角之城”大其力的换钱点为例
世界史研究
摘要:在1989年举行的匈牙利圆桌谈判中,专门设立了政治谈判第四工作委员会来负责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修订原则的谈判,授权其根据国家推进政治体制变革的需要,对相关政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重新判定。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和反对派代表团不仅得以就法律修订的总体原则达成了一致,而且还遵循着既定的法律标准,进一步拟定出了诸多法律修订条款。由此交由议会获得审议通过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为匈牙利实现和平的政治变革移除了部分的法律障碍,也为匈牙利此后回归欧洲、加入欧盟创造了必要的法治条件,更在历史上留下了极具价值的经验教训和启示。
关键词: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圆桌谈判;刑法;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邰浴日,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研究员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苏联解体过程的俄国档案文献收集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4ZDB062)、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跨学科创新团队项目"当代中国对外经济关系史"(项目编号:2018ECNU-QKT009)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四期
目录
一 对于叛国罪相关条款的修订
二 对于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
三 对于争议议题的讨论和妥协
四 刑事法律修订圆桌谈判的重要影响
1989年6月13日至9月18日,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以下简称“匈社工党”)执政当局与当时的反对派阵营举行了圆桌谈判。在此过程中,朝野双方得以就国家今后实现政治变革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持续而艰难的谈判博弈,并最终达成了一个政治协议,确定将于次年举行全面的议会自由选举。此后,经过1990年的选民投票,反对党匈牙利民主论坛赢得了议会多数席位,随后主导成立了新一届政府。
在此次的圆桌谈判当中,总共设有6个政治谈判工作委员会,其中的政治谈判第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四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修订原则的谈判工作,即负责根据国家推进政治体制变革的需要,重新判定相关政治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在展开实际运作之后,其所涉及的谈判议题事实上已经不仅仅限于相关法律的修订原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某些具体条款的修订工作。
以往的研究成果大多聚焦于匈牙利发生政治剧变的背景、条件、方式及结果评价,至多只是对此次圆桌谈判中的某些重要事件或重点议题予以介绍,因此本文选择将第四工作委员会的谈判进程作为专门研究对象,在对相关档案文献予以充分利用的基础之上,试图就朝野双方针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所展开的具体谈判过程及其结果予以实证性的考察,并对相关工作所产生的重要政治影响予以总结概括。
一、对于叛国罪相关条款的修订
在6月30日也即首次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三方代表首先将委员会的工作目标设定为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议,以使其内容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随后在反对派代表的建议下,三方代表同意先对司法部此前拟定的那份刑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重点讨论关于叛国罪相关条款的修订问题,修订之后的文本将立即转交给相关主管机构。三方代表还一致同意不应将此后可能出现的其他议题排除在外,因为此后还可能就(侦查阶段)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起诉过程中决定实施强制措施的权限、增加法庭辩论的重要性等问题进行审议。
匈牙利司法部拟定的刑法修订草案主要侧重于叛国罪相关条款的修订。该草案针对叛国罪的修订原则作出了如下表述:“我国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以及建立稳固的宪法保障的需要,意味着必须要对涉及叛国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关于履行这项事宜的范围和时间表,已经提出了如下两项解决方案:1.在新的宪法获得通过之后,应当开始对涉及叛国罪的全部法律条款予以审议,这是因为考虑到叛国罪在法律方面是与宪法所确立的原则以及所建立的制度紧密相关的;2.相关的审议工作应当立即开始,以防止刑法在事实上阻碍民主转型进程的发展以及正在显现的对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对以上两个选项进行考虑之后可得出如下结论,即对于叛国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审议工作已不能等到新宪法通过之后才开启。在法律意义上,行为人如果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尝试去突破与现行宪法相关联的政治和社会框架,而司法机关却因为出于宽容而不对其作出刑事起诉的话,那将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因此,部长会议呼吁应当加快对涉及叛国罪的相关法律条款的审议工作。”
由此可见,此时的朝野双方都已大致同意,政治体制变革的推进以及为此而举行的谈判,都意味着必须要对涉及政治性质罪名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订。至于这项实践的范围和时间,各方则达成了如下共识:这项修订工作必须立即启动,以确保刑法不至于阻碍政治变革的进程以及妨碍对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对于涉及叛国罪的相关法律条款的审议工作必须立即启动,直至一部新的宪法得到生效。显而易见,这个议题直接关涉到反对派圆桌会议的那些成员组织,因为它们所开展的相关政治活动,譬如于1989年3月22日所召开的联合会议,已经公开地将削弱和改变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政治秩序设为其目标,而这样的行为按照匈牙利当时的刑法规定只能被认定为叛国罪。
在7月11日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三方代表就如下议题达成了一致:1.刑法当中应当删除那些将非暴力的政治活动认定为犯罪的条款规定;2.(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应使用非法的暴力手段去获取或把持政治权力(备注:匈社工党代表表示,在对法律草案进行一些修订之后,刑法将会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提供一定的保障);3.(刑法草案中)对于宪法秩序概念的提及不应被解释为对于现行宪法的某种援引,因为只有当现行宪法中对应内容的修订工作不迟于刑法修订的时候,所谓宪法秩序的概念才是能够被接受的。
在7月19日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三方代表进而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第四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反对派圆桌会议起草的一封信函转交至负责宪法修订谈判的第一工作委员会。这份备忘录的内容如下:
致第一工作委员会的备忘录
对于叛国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具体起诉的相关解释是由宪法和基本法律定义的宪法秩序的功能。
如果由司法部发布的依据匈牙利宪法相关规定的原则所拟定的第3条第4款第2项被整合进宪法文本当中,那么关于叛国罪的相关条款就能得到妥善的修订。该条款是这样表述的:‘任何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个体公民均不得采取行动试图以暴力的方式去获取或行使公共权力,也不得采取行动试图独占这一权力。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去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来抵制此类行为。’因此,第四工作委员会提请第一工作委员会将上述表述纳入其为宪法修订所拟定的法律草案当中。(第四工作)委员会表示,其此后还打算将一份同样建议纳入宪法文本的关于所有权问题的提案转交至第一工作委员会。
在此次会议上,反对派代表团还表示可以接受司法部拟定的这份草案,但要求作出如下修改:1.宪法必须得到同步的修正,即新的刑法应当对“新的宪法秩序”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2.反对派提议将这一罪行(即叛国罪)重新定义为“采用暴力手段改变现有宪法秩序”;3.反对派提议法律应当规定将“有组织的行为”作为实现一场正当的权力更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反对派代表指出,以上修改不仅仅意味着原有语句顺序的改变,同时也意味着需要废除该草案中的第139条第2款,该条款针对建立(政治)组织的行为反而加重了指控的力度,因为该条款认为建立(政治)组织的行为在实质上构成了对宪法秩序的严重威胁,所以可被归类于通过非法手段夺取权力的范畴。反对派的上述要求随后被其他两方代表团接受。
三方代表还达成一致,同意针对采用暴力手段改变现有宪法秩序这一罪行的相关处罚将会与那些基本法律中的规定相一致。此外代表们还就第140条中对于叛乱罪的定义表述,以及第142条中关于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相关规定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决定将邀请和使用外国军队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同时在第144条第2款中对此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至此,三方代表团针对叛国罪相关条款的修订原则已基本达成一致,这也意味着刑法中对于政治变革发展进程的主要阻碍已基本得到移除。
二、对于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
在反对派代表团的建议下,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审议的范围还超出了原先的设定,进而扩展到了并不属于叛国罪类别的刑法草案第十章的相关规定。事实上,这些规定鉴于其政治性质也是明显应当属于谈判的范畴之内的。这些议题主要包括:关于非法穿越边境行为的定罪问题、关于所谓“贩卖人口”行为的定罪问题、关于对非法穿越边境计划知情不报行为的定罪问题、关于造谣传谣行为的定罪问题、关于违反出版审查规定行为的定罪问题等等。第四工作委员会还专门使用了“被定义为犯罪的非暴力政治活动”这一概念来对这类问题予以定性。
此外,考虑到被归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的那些议题相比于刑法议题显得没那么紧迫,因此被放到了谈判的下半程予以讨论。总体而言,第四工作委员会在谈判过程中虽然并未排除纳入其他议题的可能性,但是其运行仍一直大致维持在建立之初所划定的界限之内。而当涉及警方强制措施议题的谈判职责被委任给政治谈判第六工作委员会之后,第四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负荷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下文将对第四工作委员会达成协议的主要议题予以梳理。
司法部原先拟定的刑法草案没有涉及对于第217条即关于非法穿越边境行为的定罪问题的修订。根据第217条第1款,任何人如果在非法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穿越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的边境,或是通过规避相关旅行规定而滞留或居住在国外从而损害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即可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最高三年的监禁。这项刑罚规定原先主要针对的是通过匈牙利边界逃往西方的东欧各国公民,尤其是民主德国的逃亡者。不过到了1980年代末,匈牙利政府的边境政策已开始出现明显的调整。1989年5月2日,在一些改革派领导人的主导之下,匈牙利政府开始拆除与奥地利之间的边界障碍。
因此在7月25日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三方代表得以就刑法草案第217条的修订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达成了如下共识:1.非法穿越国家边境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项轻罪;2.利用武装手段非法穿越边境是一项损害了其他法益的犯罪形式,应当受到额外的刑罚;3.其他非法穿越边境的行为,如使用空中交通工具、其他交通工具、或是利用对于特定地形的了解穿越边境,并不构成对其他法益的损害,因而无需处以特殊刑罚,除非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其他犯罪行为。
另外,此前刑法的第217条第7款曾规定,针对规避相关旅行规定以及非法滞留国外的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财产和发布驱逐令作为附带处罚。三方代表在此次会议上则一致决定,针对此类案件,将无需处以没收财产和维持驱逐令的处罚。
此前刑法的第218条第1款曾针对所谓“贩卖人口罪”规定如下:“任何人如果为了获得经济收益而为非法穿越边境提供帮助,或者作为某个组织的成员或代表帮助此类行为,这类服务的提供者和志愿者皆可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两至八年监禁。”
在7月25日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三方代表一致同意对刑法第218条第1款作出修订如下:“任何人如果为了获得经济收益或好处、或者作为出于此目的而设立的组织的成员或代表,而为他人非法穿越国家边境提供帮助的话,即可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对第2款作出修订如下:“遵循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如果为穿越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的边境提供非法的或未经授权的帮助,即可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 以上修订内容虽然未能如反对派所期望的那样对相关行为予以去罪化认定,但已在一定程度上收窄了此类罪行的适用范围,并减轻了惩罚力度。
关于对非法穿越边境计划知情不报这一行为,第四工作委员会则明确予以了去罪化认定。此前刑法的第219条曾规定,任何人如果知晓为了规避旅行和国外居住的相关规定或为了从事人口贩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工作,或者知晓一名军人正在制定计划逃往国外,又或者知晓了符合上述描述且尚未暴露的相关罪行,但却没有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即可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社区服务或罚款。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如果没有及时汇报,则不应遭到起诉。三方代表在7月25日召开的会议上一致决定,知晓但未能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非法穿越边境或者贩卖人口计划的个人,均不应遭到起诉。由此不难看出,第四工作委员会对于非法穿越边境相关条款所作的一系列修订,均是与匈牙利政府逐步放宽边境政策协同发展的。
对于造谣传谣罪行的认定标准,第四工作委员会也予以了进一步的限定。此前刑法的第270条第1款曾规定:任何人如果宣布或者发表一份其自知为虚假信息的陈述,即可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社区服务或罚款。三方代表在7月25日召开的会议上则一致决定:所谓传播谣言的罪行,只有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播的情况下才应予以处罚。
此前刑法的第213条曾就违反出版审查规定的相关行为设定了刑罚。相关条款规定:1.如果某人在未取得官方授权的情况下出版或发行了一份出版物,即应当被认定为犯有重罪;2.如果某人发行了一份已被列入应当予以没收和查禁目录的出版物,也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三方代表在7月25日召开的会议上则一致决定,应当将前者转而认定为一项轻罪,而只将后者认定为犯罪。某种意义上,上述修订意味着刑法规定中涉及出版审查的相关认定规则,已开始从十分严苛的“正面清单”制度向着较为宽松的“负面清单”制度作出转变。
在7月25日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三方代表还就财产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一致同意,如果他们决定反对在新宪法中就财产所有权的不同形式予以区分的话,那么在刑法当中也必须删除那些(仅仅)确保对公共财产予以保障的相关条款。因为“在缺乏紧急立法措施的情况下,对公共财产的特别法律保护将会导致令人无法接受的紧张情势”。
在8月7日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在与第三方组织代表团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反对派代表团提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作出如下修订:第1款,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所有合法合理的措施以发掘出确凿证据。调查工作必须在侦查命令发出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对于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其他罪行也同样适用。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或不可抗力,调查工作的最后期限可由基层检察长延长两个月,并可由州检察长再延长两个月。第2款,调查工作的最后期限可以延长超过六个月,但只有总检察长才能就此作出决定。第3款,当检察官调查案件时,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将调查工作的最后期限延长两个月,其上级督导检查官可以将最后期限再延长两个月。第4款和第5款不作修订。匈社工党代表团随后对此表示了认可。
在8月29日召开的第四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反对派代表针对“煽动破坏法律秩序罪”的相关条款指出,此前的司法部草案将号召不服从“议会(通过的)某项法律、其他法律规定或某项政府法令”的行为皆认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在反对派代表团看来,号召抵制某些政府法令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对公民予以刑事处罚的要件,因为公民也拥有表达异议的权利。与此同时,反对派代表也承认,对法律予以尊重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但是其前提应当是国家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能够赢得人们的这种尊重,而非通过否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来予以实现。因此在反对派看来,针对煽动破坏法律秩序罪的刑事指控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成立:第一,号召抵制法律的行为并不止于对某项法律的正确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以及尝试对其进行修订(因为这些都是法治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旨在煽动公民去违反某项特定法律;第二,当这种行为方式被视为构成某种公共威胁以及将扰乱公共秩序的时候。基于以上理由,反对派代表团提议将煽动破坏法律秩序罪的适用范围收窄,并对相关规定修订如下:“任何人如果面向公众去煽动人们不服从议会(通过的)某项法律以扰乱公共秩序,即可被认定犯有重罪。”三方代表随后对此表示了接受。
三、对于争议议题的讨论和妥协
在8月24日召开的中级会谈委员会会议上,来自第四工作委员会的代表们就目前为止所达成的谈判成果以及尚存争议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汇报。反对派代表库特鲁茨·卡塔林(Kutrucz Katalin)首先就刑法修订的相关进展进行了汇报,随后补充指出,三方代表尚未就刑法第125条即关于“以纪律处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军人犯有相关罪行,将会受到纪律处分而非刑事起诉。库特鲁茨就此指出,无论被告人因为这项规定得到了更好或更坏的处理结果,就程序来说都绝对是不公正的,更不用说这种规定甚至还违反了现行宪法。三方代表都同意应当对此进行修订,不过对于时点的选择却持有分歧。第三方组织和反对派圆桌会议都认为这是一项紧急的立法任务,并主张应当立即将其提交给议会进行审议。匈社工党虽然承认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但却认为并不紧急,目前首先应当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议。
反对派代表哈克·彼得(Hack Péter)接着就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相关进展进行了汇报。他表示第四工作委员会已经就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且据此草拟了一份14页的法律草案。此外三方代表还一致同意,将决定审前羁押的权力转移至法官的权限范围,并且就相关的程序规定达成了一致。三方代表还就以下规定达成了一致: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其辩护律师进行不受限制的交流;扩大辩方律师参与调查的权利,确保应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其权利的原则;在公职人员犯罪的案件中,应确保获得重审的权利;以及此前讨论过的一些不那么紧急的小问题。
哈克继而指出,目前尚有4个在反对派看来较为紧迫的议题未能达成协议。第一个问题涉及军事刑事起诉程序,在反对派看来,如果军事人员犯有普通刑事罪行但却交由军事法庭予以审理,那将是毫无根据的。反对派主张,对于军事审判程序的个人适用范围也应当予以修改。如果军事法庭保持原状,那么其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匈牙利人民军的军人们。第二,各方未能就刑事调查工作的截止期限问题达成协议。反对派圆桌会议与第三方组织共同将设置适当的调查期限视为对于宪法权利的一项保障,但是该立场未能得到匈社工党代表团的认同。第三,各方就取消高等法院撤案权力的问题也未能达成协议,反对派圆桌会议与第三方组织都提议,高等法院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应拥有作出一审判决的权力。最后,各方还未能就一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达成协议,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告知其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是否应当规定相应后果的问题。反对派圆桌会议与第三方组织都主张,未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其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程序性的法律后果,即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取的信息以及证人证词都不应被采纳为有效证据,但是该主张也同样未被匈社工党代表团接受。
到了谈判的收官阶段,谈判各方还就法案通过之后到底应当于何时正式生效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反对派圆桌会议一直主张,无论是刑法草案还是刑事诉讼法草案,在9月下旬得到议会审议通过之后就应当立即生效。然而匈社工党却提出,由于刑事诉讼法在生效之前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定相应的执行标准与实施规则等等,因此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日期设定为次年即1990年的3月1日。
在9月6日召开的中级会谈委员会会议上,反对派代表欧尔班·维克托(Orbán Viktor)就此表达了担忧。欧尔班指出,因为各方普遍预期议会选举将会在次年春季举行,如果经过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未能及时生效,意味着整个竞选期间将仍旧沿用原来的那套法律规则,而这无疑会对议会选举的公正性造成伤害。因此,反对派提议各方应就此重新展开讨论,争取将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日期从1990年3月1日提前至1989年12月1日。反对派的上述提议也随即得到了第三方组织代表团的支持。匈社工党代表团负责人波日高伊·伊姆雷(Pozsgay Imre)则回应表示,匈社工党绝非是在故意拖延法律的生效日期以试图获取利益,因此他提请各方应当将此视为一项技术性问题而非政治议题,并表示相信立法机构将会尽可能地设定一个较早的生效日期。
到了9月18日召开的最后一次中级会谈委员会会议上,也即正式签署圆桌谈判协议之前不久,作为匈社工党代表团同时也是政府部长会议的代表,波日高伊承诺,匈社工党将会尽一切努力去说服议会制定出一个最为合理且从专业角度看来最优的法律生效日期。而在法律正式生效之前,政府当局也将会遵照相关修订条款所确立的精神来进行运作。上述立场最终得到了反对派和第三方组织代表团的接受。
在三方代表于1989年9月18日正式签署圆桌谈判协议之后不久,匈牙利议会便于9月27日审议通过了对1978年第4号法律(即刑法)进行修订的1989年第25号法律,以及对1973年第1号法律(即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1989年第26号法律,并且将两部法律的正式生效日期都设定为1990年3月1日。
四、刑事法律修订圆桌谈判的重要影响
1989年6月30日至9月18日,第四工作委员会总共召开了8次会议,这个数字相比于其他几个政治谈判工作委员会来说或许并不算多。但是这并非因为其所负责的议题缺乏重要性又或是其本身所处的级别还不够高,而是因为谈判各方在刑法及刑事程序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以及多数重要议题上并不存在实质性争议,从而使得第四工作委员会的谈判进程总体显得较为顺利。
回顾第四工作委员会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一系列修订工作,我们可以看到其所产生的三个重要影响。
首先,第四工作委员会的谈判工作为匈牙利实现政治变革移除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障碍。正如三方代表在首次会上就其工作目标所表述的那样,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议,就是为了要使其内容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而此后三方代表重点针对叛国罪相关条款所进行的修订,包括对一系列非暴力的政治活动予以去罪化认定以及提请第一工作委员会对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修订等等,对于当时的政治变革进程都起到了某种实质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就此而言,1989年匈牙利政治变革中的法律修订圆桌谈判堪称政治变革的先行步骤,它为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治变革创造了必要的法治条件。
其次,第四工作委员会的谈判工作为匈牙利完善本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进而为匈牙利此后回归欧洲、加入欧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第四工作委员会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诸多修订,譬如取消“政治罪”、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其辩护律师进行不受限制的交流、保障辩方律师参与调查的权利、确保应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其权利的原则等等,无一不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可谓是对此前一些不当法律规定的必要修正。
最后,第四工作委员会的谈判工作对于其他一些东欧国家的政局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如我们此前所提到的,第四工作委员会对于刑法相关条款所作的一系列修订,包括对所谓非法穿越边境、为获取经济收益对非法穿越边境提供帮助、对非法穿越边境计划知情不报等行为予以轻罪化或去罪化认定、收窄刑罚的适用范围、减轻处罚力度等等,均可被视作与匈牙利当局逐步放宽其边界政策的协同发展。匈牙利政府最终于1989年9月11日宣布开放奥匈边界,间接促发了东欧的连锁反应。
总而言之,第四工作委员会的谈判工作主要起到了某种基础性的作用,它为匈牙利实现和平的政治变革移除了部分的法律障碍、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而这与其他一些工作委员会(譬如分别负责草拟政党法和选举法的第二和第三工作委员会)所起到的直接构建此后民主制度运作框架的作用既有所区别,又构成了某种互补。其所得以达成的谈判成果,是与谈判三方所委派的专家代表们的共同努力息息相关的。这些主要来自法律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代表,将其以往所积淀的理论和实践技艺都毫无保留地融进了委员会每一次的谈判工作当中。这使得他们在履行自身职责的时候,并未止步于就那些总体原则进行厘定,而是进一步遵循着适用于立法工作的既定法律标准,直接拟定出了诸多的法律修订条款,从而完成了自身的历史使命。这其中所蕴含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也能够为其他国家所要展开的相关法律和政治变革提供一些极具价值的借鉴和启示。
●往期推荐 ●
语言学研究李葆嘉 | 西洋汉语文法学三百年鸟瞰杜敏 , 刘志刚 | 新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创制的目标与成效——以土族文字考察为例再写中国伦理学黄勇 | 儒家政治哲学的若干前沿问题萧阳 | 论“美德伦理学”何以不适用于儒家国家与社会治理胡键 | 政治的话语分析范式高子平 | 美国网络舆情视阈下的中美人才战研究
历史研究陈明 | 笔谈与明清东亚药物知识的环流互动邹振环 | 交流与互鉴:《清宫海错图》与中西海洋动物的知识及画艺杨起予 | 民本意识与马克思主义:五四前后李大钊思想的解读宗教思想研究圣凯 , 陈超 | 地论学派佛性论的“真如”与“真识”义张晓林 | 佛耶二教在谭嗣同《仁学》“天”概念重构中的作用民俗学研究范长风 | 上海大都市的第三空间与文化活力——以上海苏州评弹公益书场为例游红霞 , 田兆元 | 上海古镇的民俗叙事与“上海文化”品牌塑造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易成栋 , 夏西 , 郑亮 | 全面的住房改革能促进住房平等吗?——来自贵阳市自然实验的证据
段芳 , 崔光灿 | 公共住房居住融合与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研究——基于上海市廉租住房项目的实证分析
本刊声明
一、本刊对所有来稿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稿。
二、本刊严禁一稿多投,如因作者一稿多投给本刊造成损失的,本刊保留追究作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作者投稿请登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期刊社官方网站(www.xb.ecnu.edu.cn)。
四、本刊联系电话:021-62233702;021-62232305。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期刊社
点击「阅读原文」访问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官网
我知道你在看哟